西班牙中国商会在中国驻西班牙大使馆的指导下于2012年7月正式成立,是唯一一家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并在西班牙注册的中资企业商会。西班牙中国商会目前共有会员单位69家,涵盖金融、电信、航空、海运、钢铁、酒店、可再生能源、家电、保险、食品、工程咨询、体育、制造业等多个行业,分布在马德里、加泰罗尼亚、卡斯蒂利亚-莱昂、加利西亚、巴利阿里群岛、加那利群岛、安达卢西亚、阿拉贡、纳瓦拉和瓦伦西亚自治区等地。
作为促进中西经贸交流的重要平台,西班牙中国商会自成立之日起,就一直致力于推动中西双方的经贸合作和投资,为会员单位提供及时、专业、全面的服务,不断加强会员单位与西班牙企业在经济、贸易和投资等领域的深入交流和互动。
西班牙中国商会是欧盟中国商会的首批商协会会员,亦是全球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联席会议的创始成员及理事会成员之一。
西班牙中国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命名
根据 2002 年 3 月 22 日第 1/2002 号组织法、协会法和相关现行法律规定,本 协 会 命 名 为 “ 西 班 牙 中 国 商 会 ” ( 西 班 牙 语 名 称 为 “Cámara de Comercio e Inversiones de China en España – CCICE”),具有法人资格和完全行为能力, 不具有盈利性。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适用上述 2002 年 3 月 22 日第 1/2002 号组织法和补充条款。
第二条 目的
本商会为非盈利性、非政治性的协会。
本商会的活动宗旨是:
(1)促进中西双边贸易、工业和投资交流;
(2)加强会 员单位之间以及会员单位和对中西关系感兴趣的其他西班牙工商企业或个人之间, 在经济、贸易、工业、金融、科技和文化领域中的合作与友谊;
(3)为会员建 立一个有效的交流平台,支持和巩固会员在西班牙市场的经营发展,维护会员利益。
为实现上述目标,商会将同中西两国当局、官方机构以及两国及其他国家的工商 企业及个人保持良好关系。 商会运作绝不带有政治色彩。
第三条 设立期限
本商会设立无时间限制。
商会成立大会之日视为商会活动的开始日期。
第四条 地址
商会地址位于马德里自治区马德里市的 Paseo de Recoletos 12 号 2 层。经理事会同 意,商会可在马德里自治区内变更活动场所。
出于商会开展活动的便利或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商会可在西班牙本土或境外任 何地方成立办事处或代表处,或任命代表。
第五条 活动地域范围
本商会活动主要在西班牙境内开展,但并不妨碍在西班牙境外开展活动,以便与 其他国家的机构或协会进行联系。
第六条 活动和经济年度
商会的活动和经济核算年度截止于每年的 12 月 31 日
第七条 财产
1. 商会用于开展活动的财产由以下资产构成:
1) 会员基于入会义务和自愿缴纳的会费;
2) 会员或第三方的合法资助、捐赠、遗赠、遗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
3) 其它任何正当合法的经济来源。
2. 各类会员须缴纳的年费数额、交费期限和支付条件,由理事会批准通过。 创始会员在商会成立大会时缴纳首笔会费,后续入会的会员须在入会申请获批的 当季缴纳首笔会费。
此后,最低义务会费须在每年 1 月 31 日之前缴纳。会员自愿缴纳的额外会费可 在整个商会活动年度期间缴纳。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自愿加入商会并致力于实现商会宗旨,且商业或行业活动与商会宗旨相关,由中 国企业完全或部分在西班牙参股设立或经营的公司或机构,可成为本商会会员。 以某种方式参与中西商贸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经理事会批准,也可成为本商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类别
本商会设立以下几类会员:
1. 创始会员:参与商会创立并参加商会成立大会的会员。
2. 普通会员:商会成立后,经理事会批准入会的会员。
3. 荣誉会员:因声望、学识、行为或特别合作,为加强中西关系作出努力,或为本商会的名誉和发展做出贡献的自然人、官方组织、公共或私人机构、公司或其他法人。荣誉会员资格的授予必须由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通过。荣誉会员可出席商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但无权投票表决。
4. 顾问会员:经理事会任命、致力于商会的发展,并与中国或中国企业保持合作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顾问会员可出席商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但无权投票表决。
第十条 会员入会批准
会员资格始于获批成为会员之日,止于自愿退会、自然人死亡、法人解散、公司实体消亡及被除名之时,或因不符合章程第八条中有关会员资格的要求。申请入会,须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接受本商会章程的约束,方可成为普通会员。理事会将根据申请单位的营业活动、公司的法律和经济状况、入会目的及相关业绩等方面,审批普通会员的入会申请。理事会也可设立并委任入会审批委员会,完成相关的入会审批流程。
入会申请须由理事会或入会审批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批准通过,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无权上诉,也无权要求解释原因。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1. 造成会员丧失会员资格的原因包括:
1) 书面通知理事会自愿退会;
2) 因不履行商会章程第十三条中规定的义务,或不再符合章程规定的作为商会会员的客观要求。
有严重违规行为,从事对本商会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活动,或严重违背本商会宗旨或影响本商会存在的行为,经至少三分之二的理事单位同意,可开除该会员。但投票表决前,该会员有权在理事会申辩。
对失去资格的会员,已缴纳的会费概不退回。
2.丧失会员资格后,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方可申请重新入会:
1) 会员资格的丧失是因为不具备章程规定的作为商会会员的客观条件,并非主观故意逃避会员责任或利用退会不当得益。
2) 由于个人原因申请退会,且未对商会的宗旨和名誉造成损害。
非以上原因,不可申请重新入会。
若对理事会除名或重新入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接到理事会决议通知后的 15 天内向会员大会上诉。
若欲否决理事会通过的决,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大会与会代表同意。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创始会员和普通会员拥有以下权利:
1) 亲自或指派代表出席会员大会,并在大会上发言和投票表决;
2) 拥有担任商会职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有权提出对商会发展有益的意见或建议,在会员大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中参与讨论及表决;
4) 获取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必要信息,特别是以下信息:
i) 现行的商会章程范本
ii) 商会理事会单位的身份信息
iii) 商会财务状况
iv) 会员大会和其他会议的议题
v) 商会各机构通过的决议
vi) 由商会编辑的出版物、通知、宣传手册、报告和杂志
除非理事会认为该信息会损害商会利益,否则应向会员提供其申请的相关信息。
5) 对其他会员向大众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优惠享有优先权。
6) 以无差别对待的方式,参加商会为实现其宗旨而组织的活动,须另行缴费的特殊活动除外。
7) 在本地经营中遇到问题时,可向商会申请介入。
8) 获得商会的建议和支持,享有商会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9) 协会法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明确认可的其他权利。
除本条第 1)项和第 2)项规定的权利外,荣誉会员和顾问会员与创始会员和普通会员拥有同样的权利。可出席会员大会和其他机构会议,享有发言权,但无投票权。同时,亦可成为管理机构的成员,但无投票权。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创始会员和普通会员必须履行下述义务:
1) 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并执行商会通过的决议;
2) 出席会员大会和商会其他机构的会议;
3) 为更好地实现商会宗旨而尽力配合并作出贡献;
4) 不得从事损害商会名誉或违背商会宗旨的活动;
5) 对可能损害商会及其会员利益的事情保守秘密;
6) 必须履行所任商会职务的相关职责,除非证明无法履行职责;
7) 根据商会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会费。
除本条款第 1)项、第 3)项、第 4)项、第 5)项和第 6)项的规定,荣誉会员和顾问会员无需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章 商会架构
第十四条 商会的组织架构
本商会由以下架构组成:
1) 会员大会
2) 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最高的权力机构,由商会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能
会员大具有以下职能:
1) 通过有关商会运作的决议,评估和审批理事会的管理工作;
2) 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3) 修改商会章程;
4) 选举、重新选举和撤销对理事的任命;
5) 根据理事会的报告,批准在西班牙境内外设立代表处或指定代表;
6) 批准商会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7) 对商会或其经济、组织和功能结构带来重要变更的出售或转让;
8) 任何未授权给其他商会机构的职能。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形式
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会员大会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非常规会议。
常规会员大会于每年上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审批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上年的财务报告及次年的财务预算。除此之外,大会议程中可列入与商会自身相关的任何其他议题。
上述情况之外召开的会员大会均视为非常规会员大会。若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超过半数的会员单位书面请求(须经所有申请者签字并说明理由和议题)召开时,可召开非常规会员大会。非常规会议如涉及需会员表决事项,可采取通过邮件提交书面表决单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召集
召开会员大会,须由理事会主席于大会召开之日前至少 15 天向会员发出书面通知或在商会网站会员专区公告,通知或公告须说明大会召开的地点、日期、时间、具体议程安排以及详细议题。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
无论是常规会员大会还是非常规会员大会,其首次会议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拥有投票权的会员出席方才有效。在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1 个小时的情况下,可进行第二次会议召集,此次召集对与会人数没有要求。会员大会决议以所投有效选票的简单多数票通过,不计空白票。
若与会会员为法人,须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交代表法人与会人员的任命书。该任命须由法人会员的授权人签字。法人会员可任命一位常设代表出席所有会员大会,直到法人会员通知商会理事会终止任命为止。
会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会员单位代表其出席大会,须由大会主席认可。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仅在当次会员大会有效。
非常规会员大会只能处理已经预先说明的待议事项。
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由半数以上与会代表通过,不计无效票、空白票和弃权票;但下述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代表同意方可采纳:
- 修改章程
- 商会的合并
- 商会的分立
- 商会的解散
只要大会决议按照本章程的规定通过,应立即执行,并应记录在主席和秘书长授权签字的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商会的代表、领导和管理机构。
理事会成员最少 5 人、最多 9 人,设一名主席、最少一名副主席、一名秘书、一名财务,以及适当数量的理事。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商会会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2 年,可连选,也可在任何时候依法停职。理事会主席最多只能连任一次。如果理事会当届任期内出现空缺,将在最近召开的常规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以弥补空缺,须在大会召集时注明,并由理事会主席推举候选人。
被任命的理事会成员如为法人,应指定一个自然人,代表其行使其在理事会的职能。
商会不对理事会成员的职务支付报酬。
理事会成员职务的卸任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递交辞呈。
西班牙中国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办法如下:
1. 理事会选举日期:在现任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由理事会主席报经理事会同意,在现任理事会任期的最后一个自然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以确保新旧理事会的任期衔接。
2. 理事会选举范围: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理事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秘书和财务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在理事会会议纪要中记录。
3. 理事会候选人参选资格:截至理事会选举日期当日,入会时间不短于 1 年且按时缴纳会费的商会会员均可参选。
4. 理事会选举流程:
4.1 在正式选举前两个月,现任理事会向全体会员发送理事会选举通知,并发送《西班牙中国商会理事会选举报名表》。候选人在报名表中明确竞选职位。
4.2 在正式选举日之前一个月,现任理事会收集报名表,并审查理事候选人资格,将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当届理事会审核。理事会审定最终候选人名单,并确定下一届理事会副主席和理事的数量。
4.3 在正式选举日之前两周,现任理事会向全体会员公布经理事会确定的理事候选人名单和竞选职位。
4.4 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正式选举,理事会候选人向全体会员大会提交履职计划。会员大会上,在场会员对理事会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每家会员单位一张选票,不能出席大会的会员,其法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在正式选举前一周内将选票寄送至商会现任理事会。
4.5 现任理事会将根据本《章程》第十九条中会员大会通过决议的相关规定,对选举进行监督并公开唱票。同一职位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票多者当选。若第一轮投票中,没有一位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或同一职位出现两名或多名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将组织下一轮投票,直至票多者胜出。
5. 特别事项:
如理事会报名参选人数不足 5 人,则工行、华为、国航、中远、中兴 5 家创始会员单位自动当选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单位。此种情况下,本办法选举流程从 4.3 条起开始适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能
1) 领导商会活动,实现商会宗旨,监督商会其他机构的活动;
2) 通过理事会主席召集会员大会,向其提交议案,以便在会员大会中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
3) 起草商会的年度计划和财务报告,并提交会员大会审批准;
4) 根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订商会下一年的财务预算和上一年的财务决算,以提交会员大会审批;
5) 确定商会普通和特殊年费的数额及其对应条件。
6) 批准和否决普通会员的入会申请,作出对会员的惩处、取消会员资格或开除等决定;当事会员可以旁听决议前的调查。
7) 聘任荣誉会员和顾问会员;
8) 解释商会章程;
9) 制定通过理事会内部的规章制度;
10) 行使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运行
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主席至少提前 7 天召集并通知会议议程。
如理事会全体成员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一致同意召开该理事会会议,则无需另行发布通知。
只要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会议,该理事会会议则视为有效,但不允许委托其他代表。
理事会的决议须由大多数与会理事单位投票同意。每位理事均有投票权。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时,理事会主席有最终决定权。
理事会是商会代表,但理事会可向主席授予其认为适当的、且不同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代表权。
为避免疑义,在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主席可在这一代表权所规定的条款内,以商会名义面对第三方行动。
理事会可随时撤销这一代表权。
理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理事会秘书负责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相应会议的召集以及商会年度备忘录的撰写。经理事会主席同意,理事会秘书在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上签字。
理事会的所有决议经主席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主席职责
理事会主席拥有以下职权:
1) 在适当情况下,在代表权规定的条款内,面向各类公私机构代表本商会。
2) 召集、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引导会议讨论,在出现票数相等时有决定权,维持会议秩序,部署决议的执行。
3) 带领商会开展必要的活动,以实现商会宗旨。
4) 签署会议记录、证明以及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其他文件,并使之生效。
5) 对商会应进行的各类支出、付款和收款发出指令,在账户中下达付款、收费指令和指示,可独自行使或转授给理事会财务之外的其他理事会成员。
6) 代表商会与第三方签署合同
7) 授权给律师或代理人
8) 在紧急情况下批准紧急决定和措施,但需立即通知理事会。如果决定属于会员大会的职权范围,必须立即通知会员大会,并经与会者三分之二票数同意方能撤销决定。
9) 经理事会同意,代表商会接受遗产、遗赠和捐赠。
10) 其他由本章程或商会其他机构授权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副主席
理事会副主席的职责是帮助主席对商会进行管理,为更好实现商会宗旨向主席提供适当建议。在主席缺席时(辞职或授权给副主席)由主席授权的副主席代替主席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
秘书具有以下职能:
1) 撰写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纪要,经理事会主席签字批准后出具相关证明。
2) 颁发并签署公证书及其他履行其职责必要的公私文件,包括补充和更正性文件。
3) 及时保存商会会议记录薄,会员注册登记薄,商会文件和印章等,会计记账薄除外。
4) 看管商会文件,就相关登记中理事会的任命和其他协议进行沟通,报告年度帐目,遵守法律规定的文件义务。
第二十六条财务
1) 保管商会资金,保证负责资金数额的准确。
2) 撰写年度财务报表、下一年度收支预算,并提交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批。
3) 经理事会主席同意,提交上年度收支结算报告,并提交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批准。
4) 主席和财务任何一方可同时支付低于 500 欧元(含)的款项,包括在以商会名义开立的经常账户中的收费令和付款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