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2025年日本大阪世博会中国馆特殊标志(以下简称“中国馆特殊标志”)的保护、管理和规范使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馆特殊标志是指以下内容:
(一)2025年日本大阪世博会中国馆标志;
(二)2025年日本大阪世博会中国馆吉祥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馆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是(以下简称“贸促会”),管理人是展览管理部(以下简称“展览部”)。贸促会同意并授权展览部负责中国馆特殊标志的合法审查、授权许可、使用监督、维权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馆特殊标志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
第五条 中国馆特殊标志权利人依照本办法对中国馆特殊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中国馆特殊标志权利人或管理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中国馆特殊标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中国馆特殊标志:
(一)将中国馆特殊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中国馆特殊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中国馆特殊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出口含有中国馆特殊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中国馆特殊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中国馆特殊标志权利人或者管理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中国馆特殊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向中国馆特殊标志权利人或者管理人申请有偿使用中国馆特殊标志。
中国馆特殊标志使用人必须与中国馆特殊标志权利人或管理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中国馆特殊标志使用人须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中国馆特殊标志使用费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第八条 中国馆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保护及管理
第九条 中国馆特殊标志的使用人须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中国馆特殊标志使用费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中国馆特殊标志权利人或者管理人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使用,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中国馆特殊标志的使用人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约定使用,中国馆特殊标志权利人或者管理人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使用,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中国馆特殊标志使用期限届满且需继续使用的,使用人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中国馆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依法维护中国馆特殊标志的合法性、严肃性,确保其形象完整、准确、清晰可识,不得改动中国馆特殊标志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中国馆特殊标志权利人或管理人有权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中国馆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中国馆特殊标志,即侵犯中国馆特殊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中国馆特殊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利用中国馆特殊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中国馆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依据相应法律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侵犯世博会中国馆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权利人因被侵犯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犯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犯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中国馆特殊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